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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_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zmhk 2024-05-08 人已围观

简介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_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今日更新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反映了人们对生活品质的不断追求。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今日更新,让我们

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_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今日更新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反映了人们对生活品质的不断追求。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感受它带来的高品质生活。

1.对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如何进行培训?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长规定

2.驾校管理办法和规定

3.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4.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国家条文规定

5.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_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对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如何进行培训?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长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长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这里所说的“教学大纲”,是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并且只能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不可使用其他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也不可自行规定教学大纲。(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课时分配和教学内容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本条所指的培训结业证书是指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在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结业后,由交通主管部门向其核发的证书,这是机动车驾驶学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考试的重要凭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①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②增驾车型培训;③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④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⑤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⑥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本条进一步规定了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行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授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 号)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除外)的管理由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方面的行业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规章、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负责规划布局和实施监督检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虑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员证。因此公安部门负责驾驶员的发证工作。为保证驾驶员的质量和确保交通安全,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和驾驶证发放的管理中,应当相互配合、支持。交通部门在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技术标准时,涉及交通安全方面时,要充分听取公安部门的意见;公安部门对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应当充分依据交通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结果证明。(3)保证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规范和规模培训驾驶员,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交通部1996 年印发的《关于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通知》和《关于驾驶员培训学时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包括培训目标、设置课程内容与教学基本要求、学习期限与课时分配等内容;《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包括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安全行车知识,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汽车概述,发动机、底盘、电气设备,汽车维护与随车工具、发动机一般常见故障的检查与处理、底盘一般常见故障的检查与处理、发动机油和电路故障的检查与排除,汽车驾驶基础理论与训练,一般道路驾驶与式样驾驶,复杂道路和夜间、重车驾驶,特殊条件下驾驶和节约燃料、轮胎的驾驶,驾驶员考试的内容、办法、标准和注意事项以及道路运输法规等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起草过程,不少同志建议机动车驾驶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和凭机动车培训结业证书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考试的制度,但考虑本条例规定的是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有关内容,不涉及机动车驾驶发证的,因此本条例没有对此进行硬性规定。但尽管如此,为了确保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水平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其他交通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在以机动车驾驶培训人员进行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执照时,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和凭机动车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考试的制度。更何况,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对症下药,多管齐下,需要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协调和密切配合。

驾校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第六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第七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培训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

       1.职业驾驶员是指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驾驶员资格技术要求外,还应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技术业务要求。

       2.非职业驾驶员是指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是达到具有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技术要求。第八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开业条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1.设备(教学器材,教具,教练车辆);

       2.场地(教室,教练场地,后勤服务设施等);

       3.教员(理论教员,驾驶操作教员);

       4.教学管理(大纲,教材,教学制度,管理制度,财会及教学管理人员要求等)。第九条 教练车与学员人数配备比例:

       1.大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8人;

       2.小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6人;

       3.其他机动车按车型和驾驶操作小时计算配备学员人数。第十条 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必须执行部颁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方式可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两种:

       职业驾驶员的培训方式为全日制培训,非职业驾驶员培训可采取全日制或学时制培训。第十一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申办和审批程序:

       1.申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确定。

       2.申办职业驾驶员技术学校,需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办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执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3.申请开办中外合资、合作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审核,提出意见,报交通部申请立项审批。

       4.申办者接到立项审批证件后,要求在6个月内按申报级别的开业条件筹建完毕。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接到立项申请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在接到按开业条件筹建完毕报告后,1个月内进行开业审批。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凭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办理有关后续手续。第十四条 教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理论教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教学能力。

       驾驶操作教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机动车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

       教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

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培训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教练员分为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2、学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符合《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3、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4、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5、文明教学、尊重学员的人格,讲解、示范和纠正学员操作时,态度要温和,说话要和气,不许使用有辱学员尊严和人格的语气和语言;

       6、严格要求、为人师表,不许收取学员的钱物或参加学员宴请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7、不允许邀请学员参加自己的生日、乔迁等庆祝活动;

       8、不许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更不许与学员赌博;

       9、认真执行训练计划和各项规定,平等对待每个学员,确保每一个学员都有平等学习、训练的时间;

       10、教练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和做不安全的活动;

       11、路训时驾驶室只准座一名学员和一名教练员,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场内教练时必须做到现场指导,不准擅自离开现场;

       12、不准将车钥匙交给学员保管,严禁教练员不在场时让学员动用教练车;

       13、爱护车辆和随车工具及物品,勤检查、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干净、整洁,杜绝责任机械事故;

       14、教练员在训练往返途中不得将车交与学员驾驶;

       15、建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每季度孝评一次并公布前5位和后3位;

       16、违反上述规定,受到学员多次投诉且情况属实的,该教练员由学校立即辞退,并报交通部门备案;

       17、学校建立教练员档案台帐(含理论和实际操作教练员,一人一档),台帐内容包括:教练员情况汇总表,教练员履历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教练员证、学历证明等复印件,安全管理责任状,教练员聘用合同,教练员季度和年度培训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记录等。

       驾校教练车管理制度

       1、教练车以教学为主,其它用车为辅,公务用车优先,其它用车限制的原则。

       2、教练车训练其间不得拉客载货,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顺带亲戚,教职工也不得例外。

       3、教练车训练期间,严格按中午12点以前、晚上8点以前归校,教练车不允许在外过夜,考试、修理点修车除外。

       4、教练车训练期间,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车容车貌整洁,配置齐全有效。

       5、教练车停放要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整齐,不得乱放,长时间不用车辆,教练员要将蓬布收到驾驶室内,蓄电池按教培科指定地点存放维护保养。

       6、教练车出车前、收车后,教练员带领学员,对车辆要进行全面检查,紧固螺丝方向,制动部位要细致检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出车训练。

       7、公务用车,由教部科安排,驾校职工履行公务需要,由主任安排,主任,副主任用车经科技学校领导或办公室同意后才能使用,个人用车一律征得科技学校办公室同意,否则不得派车。

       8、教练车年检由教培科提前通知教练员,做好准备,按时参检,并办理相关手续。

       9、教练车在道路训练中发生事故,要及时向驾校汇报,以便随时报案。

       驾校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学员的档案由培训中心具体负责收集、整理、编号、装订,由中心档案室负责接收、归档和保管。

       一、档案随培训中心独立设档,单独存档。

       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一般不轻易做人员变动。

       三、对学员档案表、花名册、试卷都要归档、建档。

       四、各培训人员都要将各种材料及时上交,归档以便保存。

       五、各培训期学员的所有材料,都要统一存入培训档案。按明码顺序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存放处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霉、防鼠等设施。

       六、凡经审核的归档材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

       七、因工作需要借阅培训人员档案,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用后及进归还。查阅时不得污损、卷折,不得在卷内划线、打圈、批注和涂改。若需要复印,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查阅、借阅归档材料,须经过培训中心主任批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八、严格实行一期一档制度,建立一期一档。按期装订成册,标题简明确切,书写整齐,编好明码。

       九、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档案柜。

       十、档案作为培训中心材料,长期保存。

       十一、学员自登记报名或进入学习之日起,为每个学员建立一份档案。

       十二、学员学习期间的学习、纪律、考勤、日常考评、主要表现、特种作业档案表、身体健康证明、考卷、考试成绩分别整理归档入案。

       十三、要求组卷合理、标题准确、案卷整齐、排列系统、编目完整。

       十四、学员档案的收进、移出要经主任批准,严格保密,不准对外泄密。

       十五、学员考试完成后一周内由培训室负责把档案转到中心档案室。

       十六、其它方面按《档案管理管理制度》执行。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国家条文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及相关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提供有偿培训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第六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设立培训机构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向市或者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和复印件;

       (四)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和复印件;

       (五)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数量证明和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不需提交);

       (七) 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八) 拟聘用人员名册和资格、职称证明;

       (九) 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 市或者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确定培训机构的级别,给核定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培训机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能力和注册地点。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教学场地和教练员、投诉电话等。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收费。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类别、培训范围进行招生和培训,规范招生报名工作。

       招生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并标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

       培训机构应当将招生广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提倡使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并如实填写培训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学场地进行培训;在道路上进行培训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指定的培训路线和时间。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培训、机动车教练场经营活动以及与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对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凡符合国家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或者《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可以经营驾驶员培训或者机动车教练场业务。

        外商投资经营驾驶员培训或者机动车教练场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交通、公安等行政机关不得经营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教练场业务,不得与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教练场经营活动有经济利益联系。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驾驶员培训经营分为一、二、三类。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相应类别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设立培训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必须聘用持有国家规定的教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教练员证。第八条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必须配备满足教学需要数量的教练车。进行驾驶操作训练时,每辆教练车安排的学员人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汽车每辆安排的学员人数8人以下;

        (二)小型汽车每辆安排的学员人数6人以下;

        (三)其他机动车每辆安排的学员人数,按照保障学员学习用车时间的原则确定。第九条 教练车技术状况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禁止将报废车、拼装车和技术状况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其他车辆用作教练车。

        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操作训练的教练车,应当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牌证。第十条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需要租用教练场的,应当租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动车教练场。

        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操作训练,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和时间进行。第十一条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开设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与安全常识、职业道德、车辆机械常识、驾驶理论和驾驶操作训练等课程,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教学,完成规定课时,保证教学质量,不得擅自修改授课内容或者减少教学课时。

        学员应当完成规定的课时,学完规定的课程。第十二条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招收初学驾驶的学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驾驶证的条件。

        申请参加初学驾驶培训的学员,在培训前,应当持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到当地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经身体检查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学员培训届满参加驾驶证考试时不再进行身体检查。

        初学驾驶的学员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操作训练,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第十三条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将学员花名册送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查。第十四条 学员培训期满,由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员,依照规定发给培训结业证。初学驾驶的学员凭培训结业证和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提供的学生档案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驾驶证考试;考试不合格,学员要求重新培训的,原培训经营者应当接收并免收培训费1次。

        培训结业证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第十五条 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教练场的经营者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教练场的经营者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维护经营者、学员的合法权益和驾驶员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第十八条 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教练场的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歇业、迁移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好了,今天关于“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